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02执1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进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支行,李进,张彦彦,北京博艺时尚服装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12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支行,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西街47号。负责人马跃进,行长。被执行人李进,男。被执行人张彦彦,女。被执行人北京博艺时尚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大杜社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李进。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支行与李进、张彦彦、北京博艺时尚服装服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进、张彦彦、北京博艺时尚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支行借款本金三百一十八万三千九百二十四元零七分及利息、罚息等款项。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彦彦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小南庄怡秀园X号楼X层XXX、XXX二套房产,但该二套房产均系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理条件。此外,本院经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有关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后,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建平审 判 员  赵建民代理审判员  杨晓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贾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