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刑终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志清受贿、玩忽职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志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刑终55号抗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陈志清,男,196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地珠海市香洲区,系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金湾办事处医疗生育和工伤待遇审核部原部长。因本案于2015年8月11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5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8月31日被逮捕,2016年5月12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陈松创,广东华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志清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257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陈志清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二、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50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直接上缴国库。抗诉机关即原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审理过程中,珠海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本院撤回抗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25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麦永明审判员 李晓琦审判员 侯静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巫仕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七条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限内撤回抗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不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移送案件;在抗诉期满后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告裁判前撤回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