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2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彦飞、王凤玲、张波、张筱曼、张小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彦飞,王凤玲,张波,张筱曼,张小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2325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神木镇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余清才,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麻佩,系公司员工。被告张彦飞,男,1960年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王凤玲,女,1962年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张波,男,1984年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张筱曼,女,1986年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张小军,男,1990年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彦飞、王凤玲、张波、张筱曼、张小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880元,依法免收。审判员 吴惠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秀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