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3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闫某1与闫某2等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1,闫某2,陈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3211号原告闫某1,女,198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闫某2,男,194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陈某,女,1950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1与被告闫某2、陈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闫某1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小红二〇一七年五���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曼宜书记员 怀静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