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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刑终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宗立抢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宗立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刑终60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宗立,男,1966年11月1日出生于四川省峨眉山市,汉族,半文盲,住四川省峨眉山市。1992年12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5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30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逮捕。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审理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宗立犯抢夺罪,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2017)川1181刑初3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周宗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宗立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宗立服从一审判决,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宗立撤回上诉。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7)川1181刑初3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明审 判 员  陈进科代理审判员  罗 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肖 阳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