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3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刘纳胡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纳胡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203刑初104号公诉机关六盘巿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纳胡,男,1983年3月1日出生于贵州省六枝特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六枝特区。因本案于2017年2月14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经六盘水巿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7年3月1日被六技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六盘水巿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以六检公诉刑诉(2017)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纳胡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六盘水巿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毅、被告人刘纳胡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刘纳胡窜至六枝特区龙河镇林场村龚某家门前,将被害人刘某1停放在龚某家院坝内的一辆车牌号为贵B×××××的黑色宗申牌二轮摩托车盗走,同日将盗得的摩托车卖给李某,得款700元(人民币,下同)。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3800元。本院在审理中查明,被告人刘纳胡因吸食毒品海洛因,于2017年1月22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1月22日至2017年2月13日在六枝特区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其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交代盗窃摩托车的犯罪事实;被盗摩托车已由六枝特区公安局扣押并发还被害人刘某1。上述事实,被告人刘纳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驾驶证、购车发票、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证、对吸毒人员现场尿液检测报告书、六枝特区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六枝特区戒毒所的证明,证人龚某、李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被告人刘纳胡的供述,六枝特区价格认证中心六价认字(2017)第2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纳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纳胡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纳胡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视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决定对被告人刘纳胡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纳胡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4日起至2017年12月13日止。(罚金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巿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振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