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91执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俊芳与被执行人王德海民间借贷纠纷 终本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俊芳,王德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91执992号申请执行人:刘俊芳。被执行人:王德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俊芳与被执行人王德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广新审判员 刘忠涛审判员 刘 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