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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204民初1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杨跃庭与包头市佳美食业有限公司、杨海荣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跃庭,包头市佳美食业有限公司,杨海荣,杨美荣,杨文伟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04民初1240号原告:杨跃庭,男,193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臻,内蒙古塞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包头市佳美食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光辉佳苑4-5期(物业中心)。法定代表人:侯占平,该公司经理。被告:杨海荣,女,197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第三人:杨美荣,女,196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第三人:杨文伟,男,196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原告杨跃庭与被告包头市佳美食业有限公司、被告杨海荣、第三人杨美荣、第三人杨文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跃庭于2017年5月8日死亡,其第一顺序继承人为被告杨海荣、第三人杨美荣、第三人杨文伟。本院经审查认为,杨跃庭于2017年5月8日死亡,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随之终止。杨跃庭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均为本案当事人,即本案的被告及第三人。如其继承人主张诉讼权利将导致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的混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杨跃庭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不予退还。审判员  孙福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佳卉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