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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02民初1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王世虎与王国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虎,王国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602民初1998号原告:王世虎,男,1980年9月15日出生,住武威市。被告:王国龙,男,1981年5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武威市,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缺席)原告王世虎与被告王国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世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国龙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世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王国龙偿还借款2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11日王国龙向王世虎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利息按银行利息计算,约定2015年6月30日前还清,但王国龙拒绝还款,王世虎无奈向法院起诉。王世虎对其诉称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借条一份,证明2015年3月11日王国龙向王世虎借款20000元的事实。王国龙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做实体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11日王国龙向王世虎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今借到王世虎现金20000元,于2015年6月30日前还清,利息按银行利息计算,还款方式利随本清。”借款到期后,经王世虎多次索要,王国龙均拒绝还款,王世虎索款无果,遂诉诸法院。另查明,王国龙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0月20日被本院(2016)甘0602刑初41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20000元,现王国龙居住地变更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乔尔丹矿业公司,其社区矫正部门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司法局。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向王国龙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并经本人签收。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王世虎向王国龙借款的事实,由王世虎出具的借条足以证实。王国龙借款后,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其拒绝偿还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王世虎主张王国龙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王国龙给付王世虎借款2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国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蔡红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得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