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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1刑初1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莫耀林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耀林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1刑初102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莫耀林,男,1985年3月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27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辩护人梁仲宁,广东广信君达(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诉刑诉〔2017〕8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耀林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卓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耀林及其辩护人梁仲宁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为牟利,被告人莫耀林使用号码为137××××9909的手机为联络工具向吸毒人员吕某1等人贩卖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9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莫耀林在东莞市高埗镇湘缘便利商店附近路段贩卖300元的冰毒给吸毒人员尹耀华。2、2016年9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莫耀林在东莞市高埗镇日思包装材料厂附近路段贩卖100元的冰毒给吸毒人员吕某1。3、2016年10月一天19时许,被告人莫耀林在东莞市高埗镇日思包装材料厂附近路段贩卖100元的冰毒给吸毒人员吕某1。2016年10月27日11时许,公安机关在东莞市拘留所将莫耀林抓获归案。以上事实,被告人莫耀林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吕某1、尹某1的证言、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原籍证明,通话记录,说明材料,被告人莫耀林的供述、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梁仲宁提出被告人莫耀林系以贩养吸、认罪悔罪、无前科、贩卖毒品数量少、获利不大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莫耀林无视国法,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耀林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莫耀林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莫耀林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符合本案的事实,合理有据,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莫耀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7日起至2019年10月2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缨审 判 员 谢 磊人民陪审员 陈 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曾展聪书 记 员 王健强附页:本案适用法律条文: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