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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4民初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玉英与张玉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英,张玉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4民初969号原告:赵玉英,女,汉族,小黑河密密板村委会主任,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来明(原告丈夫),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址同上。被告:张玉清,女,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内蒙古星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利东,内蒙古星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玉英诉被告张玉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玉英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玉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玉英撤回对被告张玉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80元,免于缴纳。审判员  卢士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利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