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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22民初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郑卓然、郑建伟诉罗春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卓然,郑建伟,罗春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22民初348号原告郑卓然,男,1990年9月22日生,汉族,住五台县。原告郑建伟,男,1961年1月28日生,汉族,住五台县。被告罗春锋,男,1968年4月3日生,汉族,住五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卓然、郑建伟与被告罗春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卓然、郑建伟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卓然、郑建伟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卓然、郑建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郑卓然、郑建伟负担。审判员  白美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会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