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9执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漳州华港贸易有限公司、华安周立木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漳州华港贸易有限公司,华安周立木业有限公司,周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9执433号申请执行人:漳州华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水仙大街45号华港花园6幢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490677255。法定代表人林国庆,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怡,男,漳州华港贸易有限公司经理,汉族,1960年5月28日出生,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华安周立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华安县沙建镇。法定代表人周倜,总经理。被执行人:周倜,男,196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漳州市芗城区。申请人漳州华港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3日以本院在2016年7月1日作出的(2016)闽0629民初19号民事判决书为执行依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华安周立木业有限公司、周倜返还申请人漳州华港贸易有限公司欠款本金2484489.16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诉讼费38884元。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漳州华港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安周立木业有限公司、周倜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法向华安周立木业有限公司、周倜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华安周立木业有限公司、周倜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逾期未报告财产。对此,本院依法向周倜送达限制消费令,将华安周立木业有限公司、周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各罚款500元的惩治措施。经查,周倜现行踪不明,两被执行人在银行、房管、土地、工商、车管等部门未发现有存款、房产、土地、股权、交通工具、有价证券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反馈给申请人,其表示无异议,亦无法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阿彬审 判 员 李伟城代理审判员 杨立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佳鹏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