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2财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XX与被申请人李连文非诉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XX,武海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财保101号申请人XX,住承德市隆化县。被申请人武海松,住承德市滦平县。被申请李连文,男,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滦平县涝洼乡涝洼村下小古道**号,身份证号×××。申请人XX与被申请人武海松、李连文非诉财产保全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武海松、李连文所有的银行存款或等额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保全金额500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申请人武海松、李连文所有的银行存款500000.00元或等额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被查封、冻结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过户、转移、毁损、抵押、赠与及另行设定其他他项权利。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栾佳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