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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民终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和田天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兴明、四川东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和田天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兴明,四川东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民终1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和田天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兴明,男,汉族,1964年12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宣,新疆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四川东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唐本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卫,四川高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和田天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兴明、原审被告四川东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6)新32民初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向各方当事人依法送达开庭传票,上诉人和田天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和田天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7800元,减半收取43900元,由上诉人和田天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亚卉审 判 员  赵亚丽代理审判员  陆建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刘 恒书 记 员  张井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