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4执恢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李宝民申请执行杨海福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宝民,杨海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4执恢171号申请执行人李宝民,男,汉族,1974年3月4日生。被执行人杨海福,男,汉族,1962年8月25日生。李宝民申请执行杨海福借贷一案,本院根据李宝民的申请,依据本院(2015)卢民二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书进行执行。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卢民二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斌审 判 员 郭新波代理审判员 宋延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卫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