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3民初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赵景洪与莫雄辉、赵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景洪,莫雄辉,赵凤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3民初879号原告:赵景洪,男,197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被告:莫雄辉,男,199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被告:赵凤英,女,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原告赵景洪与被告莫雄辉、赵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赵景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凤英的起诉,后又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莫雄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景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赵景洪负担。审判员 周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筱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