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民初1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胡某与王某1、王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王某1,王某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04民初1566号原告:胡某,住长沙市岳麓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瑜,湖南轩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1,住长沙市岳麓区。被告:王某2,住长沙市岳麓区。原告胡某与被告王某1、被告王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谭雄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陈莎担任法庭记录。原、被告双方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胡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计算至2017年5月19日止的利息为98000元(实际计算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2、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3月7日,被告王某1因经营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于当天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承诺在六个月内归还。被告王某1仅支付利息8000元。从2015年5月起至今,被告未偿还借款本金和支付利息。2016年12月21日,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本金利息,被告承诺在12月23日归还,但没有兑现。后原告多次催要均未果。王某2与王某1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2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王某1辩称,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属实。利息约定为月息2分,仅支付部分利息,没有归还本金。王某2辩称,对于本案的借款,被告并不知情,王某1也没有告知被告借钱的事实,且借的钱也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开支,被告不承担责任。经审理查明,胡某与王某1系朋友关系。2015年3月7日,王某1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胡某借款20万元,胡某于当日通过银行向王某1汇款20万元,王某1向胡某出具借条一份,借条注明:今借到胡某人民币200000元,月息2分。王某1以月利率2%的标准向胡某支付利息至2015年5月7日止的利息8000元,至今未归还本金。王某1与王某2于1995年6月8日结婚,后双方于2016年5月24日在长沙市岳麓区民政局登记离婚。在审理过程中,胡某对利息的诉求明确为从2015年5月7日起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的标准计算至2017年5月7日止,其余部分自愿放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胡某提供的借条、银行凭证及王某2提供的离婚协议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王某1向胡某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胡某向王某1实际放款20万元,故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因债务应当偿还,故胡某主张王某1归还借款20万元,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利息问题。胡某仅要求被告支付从2015年5月7日起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的标准计算至2017年5月7日止共计48000元,其余部分自愿放弃,系胡某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王某2承担责任问题。王某1与胡某之间借贷关系发生在王某2与王某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王某2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之外,或者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故王某2应对王某1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王某1、王某2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胡某借款本金200000元,支付利息48000元;二、驳回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62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810元,保全费1460元,共计4270元,由王某1、王某2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兑现本判决款项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谭雄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