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2刑更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蒋铁桥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蒋铁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更46号罪犯蒋铁桥,男,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陵县,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7日作出(2011)沅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铁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蒋铁桥与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30日作出(2011)怀中刑二终字第81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蒋铁桥的定罪与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2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7月22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4月28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假释建议书认为,罪犯蒋铁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罪表现,建议予以假释,并提交了罪犯蒋铁桥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蒋铁桥提请假释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蒋铁桥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122.1分。上次减刑缴纳罚金三千元。本次缴纳罚金一万七千元。沅陵县司法局评估意见为建议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假释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扣分通知单、奖惩审批表、假释评议书及罪犯改造总结鉴定表、罪犯悔罪书、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报告等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明。本院认为,罪犯蒋铁桥在服刑改造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已履行罚金刑,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铁桥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9年7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向淑莉审 判 员  陈青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喜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