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民初3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魏江友与合肥二建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江友,合肥二建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3268号原告:魏江友,男,汉族,1968年6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委托代理人:潘崇珍,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二建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原告魏江友与被告合肥二建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魏江友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合肥二建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魏江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江友撤回对被告合肥二建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魏江友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申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