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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7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蒋建勇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建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27刑初90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建勇,绰号“小胖”男,1982年7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6年12月1日到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9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宣布逮捕。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宜检诉刑诉(2017)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建勇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保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建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25日凌晨,被告人蒋建勇伙同郭长发、赵明成(二人均已判刑)预谋实施盗窃。被告人蒋建勇驾驶豫Q×××××号银白色油罐车,郭长发、赵明成驾驶套牌豫B×××××号黑色别克君威轿车窜至宜阳县柳泉镇河东村河东加油站。郭长发、赵明成直接实施盗窃,将0号柴油加油机盖偏盖打开,利用别克轿车里面改装过的电子泵将加油站柴油罐里面的柴油分四次盗出,并转移给负责接应的被告人蒋建勇的油罐车内,三人共同配合,盗走0号柴油4544.8升。经宜阳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柴油总价值28086.86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同案犯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车某、卡口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侦查实验笔录、价格鉴定报告书、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相关证据。通过以上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建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蒋建勇辩称,其实际到手的油是3吨左右,对起诉书指控的其余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5日凌晨,郭长发、赵明成(二人均已判刑)预谋实施盗窃。郭长发、赵明成驾驶套牌豫B×××××号黑色别克君威轿车窜至宜阳县柳泉镇河东村河东加油站,被告人蒋建勇驾驶豫Q×××××号银白色油罐车尾随而至,并在附近等候。郭长发、赵明成直接实施盗窃,将0号柴油加油机盖偏盖打开,利用别克轿车里面改装过的电子泵将加油站柴油罐里面的柴油分四次盗出,并转移给负责接应的被告人蒋建勇的油罐车内,三人共同配合,盗走0号柴油4544.8升。经宜阳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柴油总价值28086.86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蒋建勇的供述:2016年11月30日在家中被抓获。2015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郭长发和赵明成询问其是否要柴油,其表示只要不假都要。后其开着自己车牌号为豫Q×××××的油罐车跟着该二人到了宜阳县,其在指定的地点等了一个小时左右,赵明成和郭长发驾驶黑色别克轿车,将偷来的油放入了其的油罐车内,来回往其油罐车内共放了3次柴油,将油罐车装满,油罐车载重量4吨左右。其共支付给赵明成、郭长发1万元,柴油其卖了1.4万元。2、同案犯郭长发的陈述:2015年过完年后,同村的赵明成电话联系让出去偷油,并且联系好了油罐车。后其和赵明成一起驾驶准备好的偷油车到了洛阳。后到达宜阳,在宜阳城标往西走了15分钟车程的地方发现一个小加油站(该加油站西边有一个正在维修的旧桥)。确定该加油站无人值班后,其和赵明成开始实施偷油,赵明成将车开到柴油加油箱旁边,其用“万能钥匙”将加油箱偏盖锁打开,用扳手将加油枪管子上边的三个螺丝去掉,将加油枪的管子安装在提前准备偷油泵的管子上边,安装好后打开油泵开始抽油,约十几分钟,提前准备好的油壶装满,二人驾车将油壶拉至在附近等候的油罐车处,将油转到油罐车内。当晚二人用此方法在该加油站共计偷了三次油。偷油的车是其和赵明成2014年一人出一半钱,花二万多元在上海浦东二手车市场买的,车牌照是偷的,车辆没有手续。车买回后,二人给轿车的后减震加簧,将后排座摘掉,将油泵放在驾驶员座位后边,电瓶放在副驾驶后面,装油的袋子放在后排座和后备箱里。偷油的油泵、两块12伏电瓶、油袋子都是赵明成买的。一个油袋子大约能装900升左右的柴油。偷油的方法是以前在上海学的,之前因为偷油被判过刑。油罐车是赵明成联系的,司机外号“小胖”,男,三十七、八岁,四方脸,身材较胖,身高一米六多。监控卡口中显示的豫B×××××是其的车辆,豫Q×××××是“小胖”开的油罐车。外出偷油时,其和赵明成都戴上口罩和手套,将轿车遮阳板放下挡住脸,其负责开加油站油箱盖及放油管,赵明成负责开车和开油泵。3、同案犯赵明成的供述:2015年5月份的一天,其和郭长发一起到郑州找收柴油的人,在郑东新区与一个流动加油的罐车司机谈好价格,三千六百元一吨。两、三天后,其和郭长发驾驶黑色别克轿车,罐车司机“小胖”驾驶罐车一起到了洛阳市宜阳县。在宜阳县公路边的一个加油站,郭长发下车拿钥匙将加油机的门打开,把加油机和油罐连着的管子的螺丝拆下,将车上的管子和油罐的管子接上,其将油泵打开,就将柴油抽到了用雨布做好的装柴油的袋子里,袋子装满后,把自己带的油管拆掉,把加油机的门关上,其和郭长发开着车找到在偏僻地方等着的“小胖”,用油泵将偷到的油转入油罐车内。当天晚上用此方法在该加油站偷了三次柴油,过磅约三吨多。偷柴油的油泵、电瓶、用雨布做的袋子都是在本村的五金店买的,用雨布做的袋子一次能装一吨左右的柴油。“小胖”支付给其了一万元,尚欠二千元,其和郭长发每人分得五千元。作案时其驾驶的别克轿车是2014年底,其和郭长发一人出一半的钱,以二万二千元的或者二万三千元的价格在上海的二手车市场买的,车辆没有手续。车买回来后,将轿车的后排座摘倒,将油泵放在驾驶员座位后面,将电瓶放在副驾驶座位后面,将袋子放在后排座和后备箱里。外出偷油时,其和郭长发均戴上口罩和手套,将车辆的遮阳板放下。监控卡口中显示的豫B×××××是其的车辆,豫Q×××××是“小胖”开的油罐车。4、被害人詹某的陈述:其系柳泉镇河东加油站的老板。2015年5月25日凌晨2点左右,加油站关闭后,一辆黑色别克君威改装后的轿车进入加油站内,用改装后的偷油泵将加油站油罐内的柴油6.05吨,分四次盗走。2015年5月20日下午2点左右,其在中石化洛阳油库进了7吨柴油,加上之前剩余的2.2吨,油罐内还剩余9.2吨柴油。直至5月25日被盗之前共销售了2.25吨柴油,剩余6.95吨柴油,被盗后尚剩余0.9吨柴油。被盗的柴油是国四、0号柴油,每吨进货价格是5550元,6.05吨共计损失33577.5元。5、证人邵某的证言及报案材料证明:2015年5月25日凌晨12点30分左右加油站关门。第二天早上6点多钟发现加油站柴油被盗6.06吨,计升数7160升,售价为5.85元每升,总价值41886元。发现加油机偏盖开了一条缝,加油机的管子也被拔掉了。案发时间是2015年5月25日凌晨1点多钟,现场监控显示,2名中年男子开了一辆黑色别克君威小轿车,使用50公分左右长的撬杠、扳手之类的工具及私自改装的电子泵等物品盗窃的柴油。6、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其系加油站销售人员。2015年5月20日下午,加油站老板詹某进了7吨0号柴油,8吨93号汽油。詹某进油前,听邵某讲,油罐内还剩2.2吨柴油。2015年5月25日早上,听邵某讲,加油站被盗柴油6.5吨,被盗后油罐内还剩0.9吨。加油站内部监控显示,5月25日凌晨1时40分左右,一辆黑色的轿车进入加油站,从车上下来一人,捂着脸,戴着口罩,穿一双运动鞋,先将加油机外壳打开,后从轿车车窗内拉出一根管子接到加油机上开始抽油,直至4点半左右,该车辆四次进入加油站,以此方法偷油。7、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明:2015年5月25日邵某报案称,5月25日凌晨1点左右,两名中年男子驾驶一辆黑色别克君威小轿车,到柳泉镇河东村安虎线大路边河东加油站内,将0号柴油加油机偏盖打开,将加油管子去掉后,利用已改装过的别克君威轿车里面的电子泵将加油站柴油罐里面的0号柴油盗走,共盗走0号柴油6.05吨,计7360升,每升价格5.85元,总价值41886元。8、卡口照片证明:2015年5月25日城标卡口,豫Q×××××油罐车由北向南从该卡口通过;2015年5月25日龙王卡口,豫Q×××××油罐车由东向西从该卡口通过;2015年5月25日后营卡口,豫B×××××小型轿车由东向西从此通过。9、车某证明:豫B×××××小型轿车车辆外观及内部改造情况。10、侦查实验笔录证明:2015年12月11日下午2点30分,公安民警在宜阳县公安局后院停车场,将事先准备好的一块水表和一根塑料软管连接在一起,一头连接在水龙头出水口,另一头插在别克车内的塑料容器内,侦查实验开始(以水代替柴油)水表起始数量为0.6316,下午3点55分别克车内的塑料容器装满,水表显示数量为1.7678。别克车内的塑料容器一次性可装入1.1362吨水。11、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郭长发、赵明成指认案发现场的情况。12、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郭长发、赵明成辨认出蒋建勇就是和其一起实施盗窃的“小胖”。13、视听资料证明:案发当晚被告人郭长发、赵明成驾驶车辆4次进出加油站偷油的情况。14、价格鉴定报告书证明:0号柴油4544.8升,标号国四,评估价值为28086.86元。15、宜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明:郭长发、赵明成二人的判刑情况。16、抓获经过证明:2016年11月30日宜阳县公安局柳泉派出所民警在郑州市京航办事处蒋冲村一出租屋内将蒋建勇抓获的情况。17、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证实:被告人蒋建勇出生于1982年7月1日,犯罪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无违法犯罪记录。本院认为:被告人蒋建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蒋建勇在公安机关讯问时称,其的油罐车载重为4吨左右,当时郭长发、赵明成已将其油罐车装满,且盗窃后三人也已将柴油称重,但蒋建勇却无法提供能够证明其在庭审中所主张的窃得柴油为3吨左右的证据或证据线索,故蒋建勇关于窃得柴油应为3吨左右的辩解不能成立,不予采信。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蒋建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蒋建勇的刑期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至。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蒋建勇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四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振江审 判 员  高克文人民陪审员  沈向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绍策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