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1执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玉平、李良兵申请执行张伟、贺小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平,李良兵,张伟,贺小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1执532号申请执行人:张玉平,女,生于1976年1月16日,汉族,住武胜县三溪镇。申请执行人:李良兵,男,生于1977年1月5日,汉族,住武胜县三溪镇。被执行人:张伟,男,生于1989年3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被执行人:贺小兰,女,生于1990年6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621民初9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张伟、贺小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贺小兰所有的位于岳池县九龙镇住宅。二、查封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建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