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丁华宾与吴树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华宾,吴树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2民初729号原告:丁华宾,男,汉族,1970年10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吴树生,男,1965年10月30日出生,住江西省修水县。原告丁华宾诉被告吴树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华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树生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华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83,69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吴树生是个体包工头,其承包的横沥变电站至职教城的电力管道工程、职教城扫尾工程(市政)、沙田立沙岛农民公寓工地的市政工程及寮步、万江污水管道开通工程的施工。原告于2013年2月24日带一群工人受聘于被告在该工程中施工工作,于2014年春节前离场。此后,被告一直没有和原告结算所欠的劳动工资。2016年10月23日双方结算后,被告仍欠原告劳动工资53,690元和2013年2月4日被告确认尚欠的30,000元,共计83,690元。被告出具《工资结算单》确认,2013年职教城劳动工资为67,395元,2013年横沥职教城至村头变电站电力管道施工的工资为71,115元,2013年沙田立沙岛农民公寓市政工程的劳动工资为176,326元,寮步、万江污水开通工程的工资为214,125元,4个工地总工资为528,961元,扣除日常借支462,764元及2015年超支12,507元,仍欠53,690元。此后,原告多次讨要,均无果,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被告吴树生没有提出答辩意见,亦没有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任何证据及提出任何质证意见。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劳动工资汇总》、《工资结算单》、《欠条》等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丁华宾与被告吴树生存在承揽合同关系,原告诉请的劳动工资实为原告承揽被告发包之工程的施工报酬,即工程款。原告主张被告为工程包工头,2013年期间,被告先后将横沥变电站至职教城的电力管道工程、职教城扫尾工程(市政)、沙田立沙岛农民公寓工地的市政工程、寮步、万江污水管道开通等4项工程项目发包给原告的施工队进行施工,2016年10月23日经双方结算,被告确认尚欠原告劳动工资款53,690元,并提交了《劳动工资汇总》一份和《工程施工工资结算单》若干份予以证明。另,原告还提交一份有“吴树生”签名的欠条,主张被告吴树生于2013年2月4日向其出具《欠条》,确认拖欠原告劳动工资30,000元。上述工程款合计为83,690元。本院认为: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被告吴树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能提交证据予以否认上述证据,本院视为其放弃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及陈述提出质证及抗辩的权利。原告丁华宾主张被告吴树生尚欠其劳动工资(实为工程款)83,690元,并提交了《劳动工资汇总》、《工资结算单》及《欠条》予以证明,本院对原告丁华宾的主张予以采信,依法确认被告吴树生尚欠原告丁华宾工程款83,690元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现原告丁华宾要求被告吴树生向其支付工程款83,69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吴树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丁华宾支付工程款83,69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9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吴树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魏万能人民陪审员 曾智生人民陪审员 高学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梁秀惠布瑞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