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1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王德田与东营东港橡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田,东营东港橡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1执73号申请执行人:王德田。被执行人:东营东港橡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学明,理事长。王德田与东营东港橡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作出(2017)鲁0521民特1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书确认2017年1月4日,经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王德田与东营东港橡塑有限公司达成的如下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内容有效:东营东港橡塑有限公司欠工资70000元,由于2017年1月6日向王德田付清。因东营东港橡塑有限公司未在以上期间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德田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王德田与东营东港橡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和执行传票,被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有存款、公司股权、车辆及不动产进行了查询,除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东营东港橡塑有限公司依法享有使用权的位于开发区康兴路58号(证号:垦国土(2011)第0××号,面积为66651.30平方米)的土地一宗及该宗地上的四个生产车间外,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后即生效。审判长 宋保卫审判员 崔永岭审判员 褚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