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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8民初2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周某1、周某2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等与田某1、田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1,田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8民初2478号原告:周某1,女,1990年11月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田某,男,198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告周某2,原告周某1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本页无文书内容)审判员  周显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婉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