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民申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黄张涛与吴茜、蒋巍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张涛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申3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张涛。委托代理人:黄张贝。委托代理人:马俊军,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蒋巍。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吴茜。再审申请人黄张涛因与被申请人吴茜、蒋巍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1民终10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张涛申请再审称:一、原二审法院未查明本案事实,两被申请人恶意欺骗法院导致错判。两被申请人恶意串通,掩盖以申请人房产骗取银行贷款的事实,二审法院未查明此情况,人为帮助被申请人掩盖事实真相,导致错判。二、二审法院在审理期间,遗漏重要的案件当事人,实属错判。被申请人蒋巍在其老板陈操的授意下,将申请人上百万元的房产恶意“出卖”给其老板陈操的老婆吴茜,然后由吴茜以买房为名将申请人的房产抵押给银行,骗取银行贷款的事实。现本案涉案房产已属抵押房产,而法院未追加抵押权人作为本案当事人,实属错误。三、有新的证据证明本案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申请人提交了吴茜以本案涉案房屋办理贷款的银行放贷的流水账记录,该证据可证明吴茜买房的真实目的是以原属黄张涛的房屋向银行骗取贷款,从而证明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四、房产买卖过程中,买方没有看房,不符合常理,且涉案房产在产权所有人黄张涛不知情的情况下,蒋巍将其房产卖掉的,因此本案房产买卖合同无效。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之规定,提起再审申请。蒋巍提交答辩意见称:本人是受房产所有人委托卖掉其房产的,且委托经过公证。卖房前,申请人父亲还跟我说过要把房子卖掉,因此我受房产所有人黄张涛委托卖掉其房产没有过错。吴茜没有提交答辩意见。本院审查认为:二审已查明事实如下:本案中黄张涛委托蒋巍代理其卖房并负责收取房款,且该委托代理办理了公证。蒋巍接受委托后代理黄张涛先后与吴茜签订了三份房屋卖出价格不同的合同,将黄张涛位于武汉市洪山区井岗村沈家湾花园小区4栋2单元9层901号的房屋卖给了吴茜,且已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房屋买卖合同已履行完毕。关于申请人所称合同履行的具体价格有争议问题、买方买房的真实目的是为骗取银行贷款问题、应追加贷款抵押权人以及申请人提供的新证据等均不能证明本案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另外申请人认为本案的房产买卖过程中,买方没有看房,且涉案房产在产权所有人黄张涛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房产卖掉的,不符合常理,因而房产买卖合同无效,没有法律依据。综上,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黄张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张涛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魏厚谋审判员 陈 平审判员 方 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邬云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