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胡中远与胡中明共有物分割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胡中远,胡中明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申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胡中远,男,1970年8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胡中明,男,1967年9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再审申请人胡中远因与被申请人胡中明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渝0102民初1016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胡中远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胡中远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中远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兴亮审判员 杨 怡审判员 田 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