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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7民初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刘铁刚与马宝仔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铁刚,马宝仔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7民初704号原告:刘铁刚,男,196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盼忠,河北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宝仔,男,198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唐县。原告刘铁刚与被告马宝仔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刘铁刚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铁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铁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铁刚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于月来人民陪审员  孙光辉人民陪审员  魏晨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