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7民初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刘铁刚与马宝仔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铁刚,马宝仔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7民初704号原告:刘铁刚,男,196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盼忠,河北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宝仔,男,198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唐县。原告刘铁刚与被告马宝仔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刘铁刚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铁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铁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铁刚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于月来人民陪审员 孙光辉人民陪审员 魏晨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