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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民申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国轩与南京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国轩,南京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申52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国轩,男,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京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19号8幢。法定代表人:金明,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19号9幢。法定代表人:金明,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张国轩因与被申请人南京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易购公司)、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易购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民终74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国轩申请再审称:1.张国轩购买涉案空调,苏宁送货上门,并要求在收到空调后不要打开包装,等师傅上门拆箱和安装。师傅安装空调调试结束后,将说明书交给张国轩。二审认为张国轩提货时应发现问题,与事实不符。2.被申请人称点击制热功能介绍会显示“电辅助制热”,二审未对该证据质证,实际是电辅助制热功能显示为“不支持”。3.南京易购公司为发票开具的销售方,江苏易购公司为平台运营方,不管销售方和平台方采取何种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销售服务和发布广告,都应由销售方和平台方为其行为负责。不能说外包给第三方公司,就可以成为免责手段。故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或发回重审;一审、二审、再审费用由南京易购公司和江苏易购公司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国轩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首先,张国轩起诉主张南京易购公司构成欺诈,故要求其承担支付三倍价款赔偿金等法律责任。但欺诈是销售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提供虚假产品信息。本案中,尽管网上客服对产品相关技术信息的答复有误,但南京易购公司提供的产品说明书对产品的质量、性能、规格、技术参数等信息作了真实有效的说明。其次,南京易购公司二审提供的截图显示,通过点击涉案产品的技术功能介绍,可以查看到该产品有“电辅热功能”的相关信息。2016年10月18日,张国轩对此提供了书面质证意见。因此,不存在该证据未经质证的情形。再次,即使涉案产品是在送货到家,打开包装进行安装时才被发现有“电辅热功能”,张国轩也可以选择不安装、退货或更换等方式保护自己的权益,但其坚持安装,并以受欺诈为由主张权利。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本院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南京易购公司不存在欺诈情形,从而驳回张国轩诉讼请求妥当。综上,张国轩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国轩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汤茂仁审判员  罗伟明审判员  何永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一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