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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3民初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胡成富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成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3民初544号原告胡成富,男,汉族,40岁,地址:光山县。被告胡君(胡乃玉),女,汉族,地址:新县新集镇京九路中段.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成富诉被告胡君(胡乃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成富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成富撤回起诉。审判员  扶元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