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3民初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胡成富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成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3民初544号原告胡成富,男,汉族,40岁,地址:光山县。被告胡君(胡乃玉),女,汉族,地址:新县新集镇京九路中段.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成富诉被告胡君(胡乃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成富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成富撤回起诉。审判员 扶元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