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7民初1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袁春香与雷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春香,雷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7民初1864号原告袁春香,女,1978年3月7日生,汉族,江西省遂川县人,住遂川县。被告雷清,男,1969年4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遂川县人,住遂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春香诉被告雷清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春香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春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74元,减半收取1237元,由原告袁春香负担。审 判 长 郭建军审 判 员 廖小安人民陪审员 彭定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燕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