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3民初1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庄某某、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庄某某,吴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3民初1107号原告:张某某,男,19某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被告:庄某某,男,19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告:吴某,女,19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庄某某、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慕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卢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