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民初3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王彬与黄琛、黄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彬,黄琛,黄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3628号原告:王彬,男,1992年6月2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被告:黄琛,男,1992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被告:黄珂,男,1992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本院于2017年5月8日受理了原告王彬诉被告黄琛、黄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王彬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减、缓、免的申请而获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彬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建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诗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