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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刑更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石志胜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石志胜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更114号罪犯石志胜,男,1988年11月21日出生,苗族,湖南省花垣县人,住该县。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30日作出(2009)州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志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08年3月11日起至2028年3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7日作出(2009)湘高法刑终字第2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2月3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3年6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4年12月1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5年2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石志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九个月,并提交了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石志胜在服刑期间经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101.9分;无违规记录,多次获奖加分;2012年1月减刑期间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本次减刑未缴纳罚金,狱内消费偏低。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证明、消费台帐等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石志胜在服刑期间,积极参加各项教育和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无违规记录,多次获奖加分,有一定悔改表现,但根据其犯罪性质和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石志胜减刑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4年7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张家强审 判 员  向松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杨世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