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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1民初1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郑丽与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丽,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丽,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丽,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丽,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1民初1833号原告:郑丽,女,汉族,住安达市。被告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安达市十一道街万和购物广场。法定代表人:王春忠,职务总经理。原告郑丽与被告安达市万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郑丽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丽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郑丽负担。审 判 员  付彦辉代理审判员  马春梅人民陪审员  毛运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孟艳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