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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4民初4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阳光一百置业(辽宁)有限公司与郭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光一百置业(辽宁)有限公司,郭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4799号原告:阳光一百置业(辽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杨士乡科研村。组织机构代码:76006732-0。法定代表人:萧德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女,198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务部员工,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郭璜,男,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阳光一百置业(辽宁)有限公司诉被告郭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阳光一百置业(辽宁)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光一百置业(辽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7元,减半收取343.50元,由原告阳光一百置业(辽宁)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付冬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雪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