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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4民初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马远来与谭宗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远来,谭宗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24民初552号原告:马远来,男,195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荷田乡。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仕涛,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宗胜,男,198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荷田乡。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华树,六都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址广东省佛山市。负责人:邓少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响亮,湖南振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住址苏州工业园区。负责人:陈宏波,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碧胜,男,汉族,1993年9月29日出生,湖南省邵阳市人,住湖南省邵阳市。原告马远来与被告谭宗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仕涛、被告谭宗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华树、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响亮、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碧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远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谭宗胜赔偿原告马远来医药费用117554.5元、后续医疗费5000元、取内固定费8000元、护理费13957元、住院生活费3500元、营养费18000元、交通费3250元、残废器具支架费2500元、司法鉴定费750元、精神损失费20000元、残废赔偿金92281.6元,共计302793.1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2月14日15时10分许,被告谭宗胜驾驶粤Y216**小型轿车从隆回县岩口镇出发回家,途经隆回县荷田乡丛树村路段时,因未靠右侧行驶,遇对向来车与对向王云良驾驶的苏E9F1**小型普通客车(搭乘原告马远来)发生碰撞,造成原告马远来严重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隆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事故由被告谭宗胜负全部责任,原告马远来及王云良无违法行为,不负责任。事故发生当天原告被送往隆回县中医院住院治疗43天,后又转入中南大学湘雅医院治疗20天,之后又进行过门诊治疗,原告伤情至今未痊愈,继续在治疗中。2016年10月11日原告经邵阳市公平司法鉴定所鉴定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该交通事故曾在隆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处未能兑现,原因是保险公司认为原告以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赔偿,原告认为参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经查,原告在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前一年便与老伴居住在儿子马康建在隆回县桃洪镇购买的商品房,老伴一直从事保姆工作,儿子马康建在广州市打工,原告马远来靠儿子在城镇打工和老伴在城镇做保姆工作的收入维生,原告马远来的重要生活来源于城镇。此后2017年2月9日至2月15日在隆回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谭宗胜无视交通法规,造成交通事故,使原告从肉体上遭受了重大的创伤,使原告从精神上遭受重大打击,使原告在经济上遭受重大损失,被告谭宗胜应该承担本案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因被告谭宗胜在保险公司投入了强制险和第三人责任险,于是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应当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为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谭宗胜辩称: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已经支付了一部分费用,被答辩人提出的请求过高,答辩人投保了商业险和强制险,原告只能作为农村户口来算。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辩称:一、对被答辩人的损失,必须依据质证后的有效证据依法认定;二、诉讼费答辩人不予承担;三、对被答辩人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的损失,应先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损失,依据责任认定由责任人承担,对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该部分责任,如果被保险人的驾驶证、行驶证合法,也未超过规定的年检,且没有其他免责情形,答辩人可以在三责险限额内依据合同约定承担责任,但答辩人已经支付的5000元应该抵扣。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辩称:王云良没有投保乘客责任险,马远来是乘坐在王云良的车上,我们保险公司不予承担。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14日15时10分许,谭宗胜驾驶粤Y21x**小型轿车从隆回县岩口镇出发回家,途经隆回县荷田乡枞树村路段时,因未靠右侧行驶,遇对向来车与对向王云良驾驶的苏E9Fx**小型普通客车(搭乘马远来)发生碰撞,造成马远来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隆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谭宗胜负事故全部责任,马远来及王云良无违法行为,不负责任。马远来受伤后于2016年2月14日至2016年3月28日在隆回县中医医院住院治疗43天,2016年6月29日至2016年7月18日在中南大学湘雅医院住院治疗19天。住院期间因病情严重,需两人护理。出院时医嘱:继续营养神经、加强补钙促进椎体融合等治疗。出院后在隆回县人民医院门诊检查治疗。隆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邵阳市公平司法鉴定所对马远来的伤残程度进行了评定,邵阳市公平司法鉴定所于2016年10月11日作出邵公司鉴所(2016)临鉴字第75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其意见为:被鉴定人马远来有额面部软组织挫裂伤、颈枢椎齿状突骨折,已行寰枢椎融合手术治疗,遗颈部运动功能部分丧失,其损伤评定为九级伤残,医药费预计5000元左右,此外取内固定物手术费在8000元左右。另查明:1、谭宗胜驾驶的粤Y21x**小轿车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的商业险(不计免赔);2、经本院核实,马远来从2014年下半年起至今与其妻子居住在隆回县桃洪镇大院里社区,主要收入来源于其妻子从事护理老人的工作;3、对于谭宗胜的医药费如何承担,谭宗胜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一致同意:由谭宗胜承担5%,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承担95%;4、王云良驾驶的苏E9Fx**小车投保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的交强险,事故发生时马远来是苏E9Fx**小车上的搭乘人员;5、事故发生后,为治伤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为马远来支付费用5000元,谭宗胜为马远来支付57554元。马远来因此次事故受伤造成的损失,本院核定如下:1、医疗费根据有效票据核定为110806.53元;2、取内固定物费根据司法鉴定意见核定为8000元;3、护理费为13957元(42494元/365天×62天×2=14436.32元,马远来诉请13957元,故对护理费核定为13957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为3100元(50元/天×62天);5、营养费酌定为5000元;6、交通费酌定为2000元;7、残疾器具费为2500元;6司法鉴定费为750元;精神损失费酌定为8000元;残疾赔偿金为92281.6元(28838元/年×16年×20%)。2016年10月11日对马远来的伤情作出司法鉴定,马远来没有提供鉴定后至今期间有关医疗费的票据,故对原告诉请的后续医疗费5000元,本院不予核定为损失,原告可待医疗费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权利。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隆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谭宗胜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该责任认定公正、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谭宗胜驾驶的机动车投保了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的交强险和100万元的商业险(不计免赔),按照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和谭宗胜对马远来医疗费承担的比例约定,因此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马远来医疗费105766.2元【10000元+(110806.53元-10000元)×95%】、取内固定物费7600元(8000元×95%)、护理费1395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100元、营养费5000元、交通费2000元、残疾器具费2500元、司法鉴定费750元(不经过鉴定无法确定伤残等级,鉴定费为其他合理费用,故鉴定费在本案中纳入保险赔偿范围)、精神损失费8000元、残疾赔偿金92281.6元,合计240954.8元。谭宗胜赔偿赔偿马远来医疗费5040.33元【(110806.53元-10000元)×5%】、取内固定物费400元(8000元×5%),合计5440.33元。此外,虽然王云良驾驶的苏E9FU**小车投保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的交强险,但事故发生时马远来是苏E9FU**小车上的搭乘人员,且王云良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因此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对此事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对马远来诉讼请求中经本院核定为损失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对其余部分予以驳回。对于本案中谭宗胜垫付的费用57554元,谭宗胜可以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主张理赔,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向谭宗胜另行直接支付。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马远来医疗费105766.2元、取内固定物费7600元、护理费1395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100元、营养费5000元、交通费2000元、残疾器具费2500元、司法鉴定费750元、精神损失费8000元、残疾赔偿金92281.6元,合计240954.8元,扣除已支付的62554元(5000元+57554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赔偿马远来的实际金额为178400.8元,该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汇入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户名称为隆回县人民法院标的款专户,银行账号85041670007800833012;二、谭宗胜赔偿马远来医疗费5040.33元、取内固定物费400元,合计5440.33元,该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对此事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四、驳回马远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38元,减半收取919元,由谭宗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湘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邹亚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