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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民终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9-22

案件名称

陈顺碧、蒋明铭与南充嘉隆酒店有限公司、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东南街道办事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民终4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顺碧,女,汉族,1957年3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明铭,男,汉族,1984年9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二上诉人的共同诉讼委托代理人:顾本艳,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充嘉隆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文化路盛华堂大厦5层2号;法定代表人:刘德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茂元,四川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东南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学院街50号。法定代表人:张燕,街道办事处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文君,四川蜀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顺碧、蒋明铭因与被上诉人南充嘉隆酒店有限公司(简称嘉隆酒店)、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东南街道办事处(简称东南街道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5)顺庆民初字第28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5)顺庆民初字第288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南充市顺庆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230元已由陈顺碧、蒋明铭预交,本院予以退还。审判长  谭世蓉审判员  沈咏梅审判员  苟 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