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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29民初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徐晔与张向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晔,张向荣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9民初497号原告徐晔,女,1985年7月15日,汉族,现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被告张向荣,男,1990年4月1日,汉族,现住乌兰察布市。本院在审理徐晔诉张向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晔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晔诉被告张向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5元。审判员 特木其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师 晶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