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兵0802民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莫索湾兵团支行诉马俊清、张红霞、周学宇、徐辉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莫索湾兵团支行,马俊清,张红霞,周学宇,徐辉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802民初252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莫索湾兵团支行,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西营镇148团团结路40号。法定代表人:段鹏华,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盛华,男,1982年12月10日出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莫索湾兵团支行副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体稳,男,1986年5月1日出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莫索湾兵团支行客户部总经理。被申请人:马俊清,男,1985年12月13日出生,住新疆石河子市西古城镇150团。被申请人:张红霞,女,1989年2月2日出生,住新疆石河子市西古城镇150团。被申请人:周学宇,男,1965年2月18日出生,住新疆石河子市西古城镇150团。被申请人:徐辉春,男,1972年5月11日出生,住新疆石河子市西古城镇150团。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莫索湾兵团支行(以下简称莫索湾支行)与被申请人马俊清、张红霞、周学宇、徐辉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对四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莫索湾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马俊清、张红霞、周学宇、徐辉春的银行存款330246.73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 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亚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