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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1民初4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柴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4556号原告:柴某,男。被告:张某,女。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了原告柴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柴某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柴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理费已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文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贺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