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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执39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赵永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永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3930号之一被执行人赵永和,男,1991年11月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湖南区。被执行人赵永和罚金刑执行一案,本院(2015)深中法刑二初字第313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罚金人民币七百万元,本院依法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以及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控制被执行人财产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赵永和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开立的6228480128200584570账户人民币7735.93元,招商银行深圳分行开立的6214836551751379账户人民币50367.32元,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开立的4000028001105105412账户人民币344.55元,本院已将执行款共计人民币58447.8元上缴国库,并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冻结被执行人赵永和持有的深圳市广源通讯产品有限公司90%的股权,冻结期限自2017年2月14日至2020年2月13日止;三、查封被执行人赵永和名下的宝马牌BMW7201SL(BMW525Li)(车牌号BH43P2),查封期限自2017年2月13日至2019年2月12日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振宇审 判 员  白田甜代理审判员  黄泽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