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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2民初2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时某某与太仓市璜泾福霞食品店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某某,太仓市璜泾福霞食品店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2157号原告:时某某,男,汉族,1984年10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告:太仓市璜泾福霞食品店,经营场所太仓市璜泾镇王秀永安路。经营者:陆晓霞。原告时某某与被告太仓市璜泾福霞食品店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时某某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时某某自愿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高玉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 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