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5203民初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跃龙与杨列生、杨建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跃龙,杨列生,杨建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03民初588号原告:陈跃龙,男,198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被告:杨列生,男,成年,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被告:杨建熙,男,199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跃龙诉被告杨列生、杨建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跃龙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跃龙以被告杨列生在法院立案后已经偿还原告13000元,被告杨列生向原告陈跃龙保证剩余欠款30000元每月偿还10000元,本案已无必要再继续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跃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37元,由原告陈跃龙负担。审判员  张纯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玲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