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501执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贺新星与孙肃博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贺新星,孙肃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501执保27号申请人:贺新星,男,汉族,1988年2月20日出生,住第五师八十五团。被申请人:孙肃博,男,汉族,1989年7月16日出生,住博乐市。申请人贺新星与被申请人孙肃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贺新星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孙肃博位于第五师八十六团上官华府小区房产予以查封,担保人贺树春以其位于博乐市长江路房屋为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贺新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孙肃博位于第五师八十六团上官华府小区30-2号房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贺新星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康子墨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文亮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