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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21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XXX与张二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张二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21162号原告XXX。委托代理人王成刚,河南公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二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原告XXX(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张二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下:准许原告X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6.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郑文文人民陪审员  史 健人民陪审员  宋增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田 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