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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六盘水久翔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李金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六盘水久翔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金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95号申请执行人六盘水久翔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双水开发区钟山东路与人民路交叉口西北侧二楼,注册号520200000002522,组织代码6975039-X。法定代表人罗健,系该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何德忠,贵州忠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199910537680。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高忠苏,贵州忠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611814246。被执行人李金刚,男,1990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原盘县。六盘水久翔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李金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6)黔0222民初39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六盘水久翔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工程款31758.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受理费378.50元;支付本案执行费376.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李金刚有贵B**号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金刚的贵B**号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不允许年审。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出租、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文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甘琦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