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1执3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江苏创维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江阴新品尚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创维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江阴新品尚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1执3294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创维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沐阳经济开发区瑞生大道88号。法定代表人:陆晓丹,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涂小勤,浙江康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阴新品尚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璜土镇澄路3808-4号1009席。法定代表人:刘琴芳,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依照已生效的(2016)浙0781民初8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人江苏创维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新品尚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存款、工商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其高消费行为。截止目前被执行人尚欠货款341470.6元及损失(按判决书规定计算),诉讼费5543元、执行费5022元及迟延履行金。因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781执253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同时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产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伍俊鸿审 判 员 陈建生代理审判员 陈孝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钱怀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