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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民初2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邓世金与重庆市桓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世金,重庆市桓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2683号原告:邓世金,男,198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高建,重庆聚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聂于翔,重庆聚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桓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红宇大道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203940828B。法定代表人:刘小容,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顺南,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廿,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邓世金与被告重庆市桓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邓世金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世金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世金撤诉。案件受理费130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邓世金负担。审判员  张元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明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