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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3民初1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强与吴志敏、朱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强,吴志敏,朱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1200号原告:张强,男,196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某公司退休职工,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吴志敏,男,196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某公司职工,住淮北市。被告:朱红,女,196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淮北市相山区。原告张强与被告吴志敏、朱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张传奇审判员  尹书华审判员  唐晓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孟 杨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